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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坚持合理、节约的前提下,优先给予安排,并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根据批准的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三条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予以政策扶持,取消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减免相关费用。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四条允许开发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开发部分门市房。享受减免政策的门市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1999年的平均价不得超过760元/平方米。此后每年由房改部门会同建委、物价部门按规定测定并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费;

8、1.5%以下和利润。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七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要面向全社会中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教师和政府指定予以扶持的行业和部门职工。出售价格要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因素定价。

伊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自建或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内部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出售。出售价格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七项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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