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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从2012年开始房产税试点正式推行,有消息称2017年将会全国实施征收房产税。这跨度中究竟推出哪些房产税征收细则呢?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暂时核定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开征房产税(名单附后)。其中喀什、和田、阿图什、塔城、阿勒泰、博乐市在一九九O年前减半征收。

开征房产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征税与非征税区域的规定,应依照当地行政区划规定划定;无区划规定的,由税务、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实际管理区域共同研究划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产权所有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称纳税人)。

(一)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二)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人;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无租使用公房(包括使用免税单位的免税房产)的,使用人为纳税人;

(五)出租房产的,出租房产单位和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人;

(六)房产为几个单位共有的,根据各自所占房产比例分别承担纳税义务。

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房产纳税人,除按规定减税、免税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亦可免纳房产税:

(一)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

(二)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收租金的集贸市场房产;

(四)企业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房产。

第五条除《条例》、本实施细则列举规定免税的房产外,纳税人因无力纳税或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减免税额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报地、州(市)税务局核批,超过十万元的报自治区税务局核批。

第六条房产税计税依据,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交纳,每次征税期限为一个月。( 绥棱教育信息网 )

第八条新建、扩建、购进、拨入、租赁或借入而增加的房产,从增加的当月起计算纳税,拆除、调出、出售、损坏而减少的房产,于减少时的次月起停止纳税;因赠送、交换、继承转移产权时,新产权人从成立契约的当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建、扩建、购进、拨入、租借的房屋以及变更住址、拆除房屋、改建、损坏、变更房产原值的,应在一个月内申报登记。

减免税单位的房产,亦应依照本规定,办理申报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免税。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3篇: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方法/步骤

1.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2. 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3.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4.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5.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6. 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买房流程攻略指南 选房资料 购买资格 签订合同 贷款流程

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