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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 最新消息

正所谓科技强国,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之源。为了扶着创客企业,营造万众创新的氛围,有关部门可谓是良苦用心。近日,就迎来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随着政策到期,《通知》被视为这一政策的延续。

要求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除此之外,还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实际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创业投资市场。据了解,我国众创空间数量已经达到55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超过了4000家,中央企业搭建的创新创业平台达到970多个,创业投资机构超过3500多家,资金管理的规模接近2万亿元。另外,120家双创示范基地加速建设。

2018年上半年,我国平均每天新增企业数1.81万户,市场主体总量第一次超过了1亿户。一大批创新型企业高速成长,市场主体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通知要求,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通知明确,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另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